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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是两种概念,在众多的司法案件中经常存在这二者之间的辩护,看正当防卫是否成立还是要看证据,以往的很多法律案件中也有很多成功的例子。但是被判防卫过当的例子也不少,下面七品律所为大家介绍一个案例。

2003年9月10日凌晨,李、孙、张某到被告所住宾馆宿舍外,要求被告离开房间,但遭到拒绝,并强行进入房间。孙想强行把尹女士带出去。被拒绝后,她对尹女士进行殴打和撕扯。

当时,宿舍里的另一个人吴某,也遭到殴打和撕扯。慌乱之间拿起水果刀就划伤了张某。另一个闯入者,李拿起一把铁锁,打算砸吴某。情急之下,持刀刺向李某,致李某失血性休克死亡。

检察院指控吴某犯故意伤害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李的家人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合议庭经审理认为,李等人的暴力行为已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对暴力行为具有无限防卫权。其防卫行为虽致李死亡,但未超过必要限度,认定属于正当防卫,无罪释放。

此案是北京首例媒体报道的正当防卫案。法院在判决中认为,吴某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防卫意图明显,防卫对象正确,防卫没有超过必要限度。被判无罪,不承担民事责任。

刑法理论很容易解释,但如何通过证据证明案件事实,是司法实践中一个困难而复杂的问题。法律认定的事实与案件事实会有一定差距。比如“被告人是否杀人”这一核心事实很容易证明,但“被害人是否有过错”这一事实往往很难用言词证据来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

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停止不法侵害,给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殴打、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的。严重危害人身安全,给不法侵害人造成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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