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博实名制怎么查是谁(微博实名制的利与弊)

日前,一名女生在网上实名举报天津某名校李副教授诱骗她发生婚外情。在该事件冲上热搜之后,该校又有两位教师被女生实名举报。

5月10日,该校教工部相关负责人回应媒体称,学校已收到对于3位教师的实名举报,目前正在调查处理中。

>>>女生举报讲师:

称被举报教师要求删帖“私下解决实名举报”

5月7日,微博网友 “无敌小宇宙你肿么这么萌”发微博称:“今天是我实名举报天津某大学教师陈某某的第305天……”

这名女生实名举报陈某某存在教学事故、欺瞒大众、公权私用、师德师风、打击报复等行为。

举报内容显示,这名女生从2021年7月开始向校方举报,陈某某让她删掉举报材料,“私下解决实名举报”。一度报警,警方调解,甚至向教育部投诉举报。

这名女生举报称,陈某某在本校还有3周的课,为了去外地某校兼职,把本校的课提前结课,以此敷衍教学。

记者注意到,这名女生举报称,2021年8月陈某某与她语音通话,企图“私下解决实名举报”,当时学校老师打来电话说“尹老师”约在某星巴克见面。

这名女生回复网友称:“我举报的教师陈某某,他的领导就是尹某某,所以一开始我就是一根筋向尹老师举报,直到今年2月下旬,我才知道尹老师去年也被实名举报了,我就很难过。”

其所说的尹老师,即为被实名举报诱骗女博士考生的该校博士生导师尹某某。

针对网友“你为什么举报他呀”,这名女生回复称在刑事上未立案,所以不能公开说,她现在举报的只是学校能受理的师德师风“红十条”的问题,学校应当按实名举报人答复制度予以答复。

究竟这名女生的举报是否属实,暂未从陈某某本人处得到确认。公开资料显示,陈某某1990年出生,现为天津某大学艺术与美学研究院讲师。

微博实名制怎么查是谁(微博实名制的利与弊)

女生拍视频实名举报陈某某违反师德

>>>女生举报副教授:

称有家室诱骗发生婚外情,威胁吃不了兜着走

5月7日,微博网友“不被自己的阴影”发微博实名举报天津某大学APEC研究中心的李副教授。举报内容称其举报已整整两年,李副教授在有家室的情况下诱骗她发生婚外情,同时与多名女子有关系。后来要分手,又威胁她不准公开他们之间的关系,甚至威胁可以让她和她的家人吃不了兜着走。

这名女生担心自己如果有一天受不了折磨会自杀,称如果她死了,希望世界可以知道她的故事。有当事人的舍友回应称:可以作证一切属实。

目前,这名女生举报是否属实,李副教授本人暂未公开回应,还有待校方调查核实。

>>>女生举报博导:

称灌酒婚内出轨,涉事教师曾否认发生性关系

今年2月,有博主发文举报天津某大学博士生导师尹某某诱骗女博士考生。

举报内容称,尹某某婚内出轨,利用导师身份将女博士灌醉,趁其无力反抗之际与其发生性关系。

有媒体记者联系上尹某某,其称举报人是在造谣,未发生性关系,已报警。

>>>涉事高校回应:

已收到实名举报,“这个事情教工部在处理”

5月10日,涉事大学教工部相关负责人回应媒体称,学校已经关注到此事,非常重视,已收到对于尹某某、陈某某和李某某3位教师的实名举报,目前正在调查处理中。

5月11日,记者联系涉事大学,询问举报调查进展,工作人员答复称:“你得联系学校宣传部。”但上班时间,记者逐一致电校办、教师工作部、宣传部、纪委办公室,办公电话均处于无人接听状态。

5月11日上午,记者终于联系上学校办公室一位工作人员,“这个事情是我们教工部在处理,网上已经有相关回应了,具体的(调查)进展我们不掌握,您可以打给教工部或者宣传部门来了解。”

对于涉事3名教师是否已经停课处理,是否会发官方通报,这位工作人员表示暂不清楚。记者询问上班时间为何办公电话无人接听,这位工作人员解释称:“或者是开会去了,或者有啥事情。”

一所知名高校接连3名教师被女生举报,而且举报跨越时间不短,这在大学校园里并不多见。

记者注意到有网友表示:“希望学校对有问题的老师零容忍,维护校园的正气,让学校是学校的样子。”

如今,涉事学校终于直面问题,如果通过校方审慎调查,当事人举报不实,也应该及时辟谣,以正视听。

>>>“实名举报”律师说法:

不捏造事实伪造证据,即使举报事实有出入也要和诬告严格区别

手举身份证面对镜头实名举报,先是有女子实名举报总经济师涉嫌隐婚权色交易,后有蓝翔技校校长前妻实名举报,再到如今女生拍视频实名举报高校教师,类似的网上实名举报是否有法可依?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指出,举报违法犯罪活动是我国公民的权利也是责任,而举报违法犯罪活动的方式有实名举报和匿名举报两种,如果是实名举报的,就需要载明举报人的相关信息,如姓名、地址、联系电话、单位等。

赵良善介绍,实名举报是有法可依的,比如《刑事诉讼法》第111条规定:报案、控告、举报可以用书面或者口头提出。接受口头报案、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写成笔录,经宣读无误后,由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签名或者盖章。接受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向控告人、举报人说明诬告应负的法律责任。

“但是,只要不是捏造事实,伪造证据,即使控告、举报的事实有出入,甚至是错告的,也要和诬告严格加以区别。”赵良善指出,公安机关、检察院或者法院应当保障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如果不愿公开自己的姓名和报案、控告、举报的行为,应当为他保守秘密。

赵良善表示,实名举报需有证据支持,如果举报的内容属实,则不存在侵犯被举报人的隐私权;相反,如果举报不属实,或将侵犯被举报人的隐私权。尤其是如举报不实,实名举报人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比如,如果是通过捏造事实、虚构事实等方式进行举报的,意图使被举报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则涉嫌诬告陷害罪;如果举报是没有事实依据的,但不构成诬告陷害的,会对国家行政机关工作造成影响,需要承担治安管理处罚的责任。

根据《刑法》第246条第二款规定,如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还可涉嫌诽谤罪。

赵良善强调,实名举报需附举报材料,举报材料是所举报事实的相关证据,而受案的单位有义务对举报人的信息保密,必要时有责任保护举报者的人身安全。

>>>律师以案说法:

网络实名举报属新型举报方式,依法履行举报权利

知名律师曾庆鸿指出:“任何公民对违法犯罪行为,有权向司法机关举报、控告,被害人通过网络实名举报,属于一种新型举报方式,建议还是要到事发地的公安机关报案为宜。”

曾庆鸿表示,在举报过程中公开被举报人的身份信息,只要主观上不是故意泄露他人隐私的,则无需承担责任。

“如果举报没有真凭实据,有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意图使人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涉嫌诬告陷害罪。”曾庆鸿介绍,根据《刑法》第243条规定,将面临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但是,不是有意诬告,而是错告的,或者举报失实的,不属于诬告陷害。”

曾庆鸿建议当事人要依法履行举报权利,按照法定程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华商报记者 李华 编辑 张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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