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辱骂客服犯法不,客服被辱罚法律?

在服务行业中,如果劳动者的尊严受到侵犯,他们为了维护个人尊严对客户进行了言语反抗,这可能触犯了公司的条例。但是公司在这种情况下是否有权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和公司的政策来判断。如果劳动者的言语反抗是合理的、受到不当对待的情况下的自卫行为,公司可能会采取理解和支持的态度,而不是解除劳动合同。然而,如果劳动者的行为被认为是不当的或侵犯了客户的权益,公司可能会根据公司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对于此类情况,最好的做法是劳动者和公司之间进行沟通和协商,找到一种既能维护劳动者尊严又能维护公司利益的解决方案。

小张于2003年5月8日加入某快递公司,开始担任客服一职。自2011年7月1日起,她签订了一份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客户辱骂客服犯法不,客服被辱罚法律?

2020年1月8日,公司向小张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载明:因小张在处理客户投诉电话时言辞过激、情绪失控,质疑客户快递收费高并使用辱骂性语言,公司决定解除与小张的劳动合同。

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根据单号2622********,客户投诉了客服服务问题。核查结果显示,客服(小张)在与客户沟通过程中未积极解决问题,导致客户情绪激动,并出现争执和辱骂性语言,服务态度恶劣。根据《奖励与处罚管理规定》第二部分第五条(一)【劳动纪律】(10),辱骂客户属于五类责任,公司决定与你解除劳动合同。特此通知,请签名确认。

小张未签名。

2020年1月9日,公司工会委员会发出了一封答复函,表示同意解除与小张的劳动合同。

公司的《奖励与处罚管理规定V4.0》中规定,对于无论何种理由都不得辱骂客户的行为,将会被视为五类责任,扣除20分,并且公司将解除劳动合同,永远不再录用该员工。

2020年2月28日,小李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315296元。然而,仲裁委员会未支持小李的请求。因此,小李决定不服这一裁决,并提起诉讼。

一审判决:由于客户多次辱骂小张已故直系亲属,小张回怼“你要先去死”事出有因,尚不违反职业道德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一审法院认为,虽然《奖励与处罚管理规定V4.0》约定劳动者不论何种理由辱骂客户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通话录音显示小张在处理客户投诉时,由于客户多次辱骂其已故直系亲属,产生“你要先去死”的不当用语,属于事出有因,尚不违反职业道德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公司适用前述约定认定小张辱骂客户并解除劳动合同,缺乏合理性依据,故一审法院认定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2003年5月8日,小张入职公司,直至2020年1月8日离职,期间平均工资为9620元/月。根据小张的主张,公司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为307840元。一审庭审后作出判决,要求公司支付该赔偿金。公司对判决不服,已提起上诉。

二审判决:被客户辱骂至亲后导致情绪激动,确存在一些不当和不规范言语,但情有可原二审法院认为,国家公民享有人格尊严,即使是热线客服岗位工作也有保有个人人格尊严的底线,企业员工个人人格尊严的价值并不低于企业形象价值和经营盈亏价值,本案小张在客服过程中被客户辱骂至亲后导致情绪激动,确实存在一些不当和不规范言语,但并没有与客户对骂,其言行尚未超出一个公民和一个公司员工被辱骂之后正常的应激反应,公司本可通过批评教育、停职待岗甚至降低工资待遇等方式对小张进行处理,但其采取了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做法,其做法缺乏足够的正当性和合理性,一审法院的处理符合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和社会价值取向,处理妥当,本院予以维持。

二审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公司对于辱骂客户的处理规定已经明确,不违法。公司不服,向广东高院申请再审,理由是小张作为客服人员,应以专业素养应对客户,而非以消极、不耐烦的情绪应付客户,客户在原本就气愤的情况下激发出辱骂。

小张作为客服人员,已经签收了公司的规章制度,其中明确规定不论何种理由,辱骂客户都将被解除劳动合同处理。这一规定并未违法,而且属于企业针对自身服务性质设立的规定。因此,小张应当接受并遵守这一规定。

客服人员在公司存在过错时,应该立即代表公司向客户表达歉意,而不是追问客户,这样只会激化矛盾。

高院裁定:在直系亲属被辱骂时作出一定的应激反应,尚未超出一般公民以及公司员工被辱骂后所作出的正常反应范围高院认为,虽然用人单位可以根据自身特点制定相应的公司规章制度,但是因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仅是用人单位行使用工管理权的制度依据,亦关系到劳动者的切身利益,故用人单位所制定的公司规章制度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基础上,还应不违反常理常情。

特别是在解除劳动合同等严厉的惩罚措施方面,我们应该谨慎对待,区分不同情形、不同行为以及不同程度。

由于案情特殊,小张作为客服人员在面对顾客对其直系亲属的侮辱时产生了情绪波动,并做出了一些应激反应。

根据案发时的录音内容,可以发现小张使用了不规范的言辞,但所表达的内容并未超出一般人面对侮辱时做出的正常反应范围。

经过一审和二审法院的审理,法院认定小张的行为尚未达到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度,判决公司向小张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的裁决并无不当,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根据以上情况,最高法院做出裁决:驳回公司的再审申请。

案号:(2022)粤民申4705号(当事人系真实姓名)

通过这个案件我们可以总结出以下几点:

1.当公司下发的文件或者协议不符合我们本人意愿时切记不要签署。

2.公司规定不仅要在合法同时也要在合理的情况下才可执行,公司规章制度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基础上,还应不违反常理常情。

3.当劳动者对仲裁结果不满时可继续上诉至法院裁决。

希望每一位劳动者都能在工作中得到公平对待,并且他们的劳动能够得到应有的尊重和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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