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健食品监督管理条例哪一年(保健食品监督管理条例 什么时候出台)

近年来,全国各地大量出现了以众多老年人为听众,以专家咨询、免费检测、义诊、健康讲座甚至免费旅游等为幌子,在城镇及农村地区临时租用宾馆、餐厅、影剧院、旅游购物点等公共场所,集会营销保健品及理疗器械(简称保健品会销),致使相当一部分老年人因盲目购买而遭受了重大损失,不仅直接危及老年人的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也给社会稳定和家庭和谐带来诸多困扰,亟待创新监管方式,强化部门协同,重拳打击这一严重的社会公害。

保健品会销的主要表现

一是宣传内容夸大其词。一些保健品经营者把自己伪装成专家、教授、名医,采用“话术”程序,虚构保健品能预防、治疗某种疾病,杜撰已被治愈的所谓“病人病例”,编造所谓“红墙国医”的神明圣言,并严重夸大老年人的身体衰老后果和疾病可怕程度,以诱骗老年人作出非理性、非科学的购买决定,致使许多老年人在身心和财产方面遭受了重大损失。

二是营销方式以“面对面”为主。保健品经营者通常采用集中授课、亲身体验、跪地营销、上门服务等零距离的方式,直接对老年人实施从宣传到试用再到购买的“一条龙”战术,这样既能逃避监管,又能迅速拉近与老年人的情感距离,并在第一时间掌控老年人的心理活动,以随时调控、变换自己的营销策略。

三是营销过程循序渐进。在营销过程中,经销商一般不让消费者一来就买,而是通过“听讲座——赠产品——试用”等环节,对老年人进行传销式“洗脑”,待老年人深信不疑时再进行井喷式销售。

四是通过免费体验和“亲情攻势”博取消费者信任。一些保健品推销商还购置设备,向消费者免费提供身体检测和设备按摩,待老年人对按摩设备产生身体依赖、并对推销人产生好感和信任之际,再诱使老年人自愿上钩。推销人员还采取频繁家访的形式大搞“亲情攻势”,不仅使一些空巢老人难以自拔,还从他们那里获悉了工资收入、子女就业、家庭存款等关键信息,以伺机实施经济诈骗。

五是先赠后卖以小套大。在授课过程中,推销人往往采取赠送鸡蛋、面条、牙膏等小日用品,产品免费试用,找人做“托”等手段,向老年人销售成本低廉、质次价高的保健品,以牟取高额暴利,然后迅速转移阵脚;更有经销商在骗取到足够的钱款后直接“人间蒸发”。

保健品会销的社会危害

一是保健品大都质次价高无效果,贻误患者医疗。一些经销商利用部分老年人分不清药品与保健品和求医心切的心理,把成本低廉的保健品说得神乎其神,甚至说得能包治百病;有的保健品成本仅3至5元,售价却高达上百元;有的成本仅几十元,售价却高达数千元,一旦患者上当受骗,就会贻误医疗,加重病情。

二是参与人员多、欺骗性强、群体危险性大。保健品会销动辄聚集数百名老人,活动空间狭小密闭,一旦遇上突发事件,很容易发生不安全事故;经营者营销的明明是保健品,其标签、说明书上却标示有预防、治疗人体疾病等功效的字样,加上不法分子的大吹大擂和煽情忽悠,存在很大的误导性、蛊惑性和欺骗性。

三是严重坑老害老,造成家庭不睦。保健品欺诈经营之所以屡试不爽,就是利用了一些老年人渴望健康长寿和贪图小便宜的心理。一些老年人受经销商忽悠,竟毫不吝惜地购买少则数千元、多则数万元的保健品,个别老年人甚至瞒着家人花光了养老积蓄,待发现自己上当受骗、经济损失无法挽回时,心情通常沮丧抑郁,极易诱发其它病症,结果是花了大价钱,却买来了病痛和折磨。

保健品会销的监管之困

一是保健品会销手段狡猾、行踪隐秘。保健品营销场所通常严禁年轻人入内,理由是“只给老年人提供服务”;一些经销商还通过组织老年人免费旅游,将其集中在某一特定区域,以视频、健康讲座等方式推销保健品,其行踪很难被外界发现。

二是监管机制不够完善。多年来,我国保健品行业一直存在着“重审批、轻监管”现象,一旦通过审批,对保健品的事中事后监管往往都成了“牛栏关猫”,且监管职能分散于市监、卫健等多个部门,多头管理顾此失彼,部门协同脱节低效,很容易形成监管盲区;加之查处此类案件时,当事人通常拒绝配合,上当的老年人多执迷不悟,而市场监管部门又无权限制经销商的人身自由,致使证据采集和行政执法陷入被动。

三是消费维权步履维艰。保健品会销手段狡猾、行踪隐秘,经常“打一枪换一个地方”,老年人一旦上当受骗,维权、取证难上加难;而如果老年人向法院诉讼,又要承担举证责任和较高的诉讼成本,在重重困难面前,老年人要么知难而退,要么自认倒霉,无形中助长了保健品经销商的嚣张气焰。

四是立法立规亟待跟进。新《食品安全法》颁布后,配套的《保健食品监督管理条例》千呼万唤仍未出台,保健品监管还缺乏理直气壮的法律支撑,对保健品违法违规案件只能援引2007年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进行查处,在执法实践中处境尴尬;加之现行法律法规对保健品违法经营的处罚额度偏低,很难形成执法震慑。

五是大多数空巢老年人缺少亲情关怀,经不起保健品经销商的“甜言蜜语”和“亲情”攻势。很多空巢老人的日常生活孤独寂寞,特别渴望亲情陪伴和心理关怀;为此,保健品销售商趁虚而入、曲意逢迎,不惜对老年人嘘寒问暖、料理家务,甚至直接把老年人叫爹叫妈,用“温柔的一击”便轻易突破了老年人脆弱的心理防线。

铲除保健品会销须标本兼治

一是加强科普宣传,防止老人受骗。保健品不是药品,但不少老年人误以为保健品功效多多,甚至可以替代药品。各级政府及市场监管、卫生健康、文化广电等有关部门应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微信公众号等传媒手段,以易于接受和喜闻乐见的形式,加大对老年健康、保健品和消费维权知识的科普宣传,引导老年人到证照齐全的正规场所购买保健品,并留存、索要正规发票作为维权凭证。

二是加快立法进程,完善顶层设计。一要尽快出台《保健食品监督管理条例》,大幅提高保健品非法经营处罚额度,强力实施保健品信用等级分类监管和“黑名单”制度,用“长牙”“带电”的法律条款,给保健品套上“紧箍咒”。二要完善保健品长效监管机制,进一步厘清责任清单,强化部门协同,严明追责问效,从根本上消除职能交叉、履职消极和推诿扯皮现象。三要探索保健品会销资金担保制度,对通过备案审批、以集会形式营销保健品的,试行在一定期限内由保健品销售方和场所提供方按比例提供担保资金,并将担保资金统一存放于官方指定的银行账户,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违规动用,以防范化解消费风险和消费纠纷。四要督促保健品销售方和场所提供方对保健品会销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以备监管部门监督检查和调查取证。

三是创新监管方式,强化惩戒威慑。一要探索实行保健品营销“双备案”制度。即经营者营销保健品时,须提前到当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管和公安部门进行登记备案,否则直接依法取缔。二要加强保健品经营事中、事后监管。其中,市场监管部门要严格审查保健品经销商的经营资质,对未取得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非许可场所销售、无进货查验记录、无票据、无供应商资质和未建立销售台帐等保健品营销行为进行严厉查处;公安部门要严格评审保健品营销场所的消防安全和治安环境,不符合条件的,不得备案审批。三要严禁宾馆、酒店、影剧院等向保健品经销商提供经营场所,违者从严追究连带责任。四要强化网格化监管、部门协同和快速联动响应,全面实行动态巡查,从根本上扭转执法被动。五要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并对举报人实行资金奖励,通过鼓励全民参与,形成社会共治格局,让保健品会销成为人人喊打的“过街老鼠”。六要加大打击力度。治乱须用重典,防骗须出重拳,各级主管部门应采取严厉手段,对保健品集会营销露头就打、发案就查,通过严管重罚,迫使保健品经营者不愿违法、不敢违法。

四是注重行刑衔接,杜绝以罚代刑。为弥补执法手段上的欠缺,增强执法威慑,更好地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建议监管部门对以举办健康讲座之名、行商业欺诈之实、诱骗老年人大量购买保健品达到标的资金数额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按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罪和诈骗罪论处;对监管不作为、慢作为和趋利执法、以罚代刑的,要追究监管部门及执法人员的失职、渎职之责。

五是弘扬孝老美德,助推精神赡养。亲情是最好的保健品,陪伴是最好的孝敬。各级舆论及涉老部门要切实加强孝文化建设,大力弘扬“百善孝为先”等中华美德,鼓励成年子女常回家看看,时常把老人贴心陪伴,定期给老人做健康体检,并拓展老人的情趣爱好,让老人拥有健康快乐,从而主动远离虚假的亲情和保健品的忽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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