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销:《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单位或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征
收增值税:
①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代销中的委托方)
委托代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a. 收到代销清单或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的当天。
b. 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物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当天。
c. 其他货物视同销售的情况:货物移送当天
单位或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
②销售代销货物;(代销中的受托方)
受托代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a. 售出时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
b. 按实际售价计算销项税
c. 取得委托方增值税与用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d. 受托方收取的代销手续费,应给委托方开具增值税发票。
【例】甲乙两公司都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甲公司请乙公司销售一批价
款为10万元的货物(不含税价),甲公司本期的进项税额为1.02万元,
若代销则支付乙公司手续费2万元;
若购进销售,则以8万元(不含税)的价格向乙公司出售并以该价格开具增值税
发票。
双方有以下几种方案可供选择:
一、受托方以货物的价款与委托方结算,另收取手续费。
乙公司按甲公司的要求对外销售,取得销售收入11.3万元(含税)幵以该价款不
乙公司结算,另收取手续费2万元。
则甲公司需纳增值税(11.3÷1.13)×13%-1.02=0.28万
如果能取得乙公司开具的专票则可以抵扣0.12,则应纳税为0.16万
乙公司只就其收取的2万元手续费缴纳增值税 0.12万
二、乙公司购进销售。
受托方以8万元(不含税)的货物价款与委托方结算,10万元(不含税)对外
销售,差价部分作为乙方收入。
则甲公司需纳增值税8×13%-1.02=0.02万元,
乙公司需纳增值税(11.3÷1.13)×13%-8×13%=0.26万元
三、受托方部分加价,部分收取手续费。
甲公司允许乙公司以9万元(不含税)与之结算,另支付手续费1万元(不含
税),
乙公司以11.3万元(含税)的价格出售。
则甲公司需纳增值税9×13%-1.02=0.15万元
另收到手续费进项0.06万,则应纳税额为 0.09万
乙公司需纳增值税1.3-1.17+0.06=0.19
总结:从上述几个代销方案可以看出,三种不同的方案,对双方整体税负是相同的,
合计是0.28,但每个公司税负不同,这就涉及到内部税负转嫁的问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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